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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省盐业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条例

时间:2013-09-18    浏览量:240     来源:    作者:

第一章:总则

    第一条:为加强我校体育场馆的管理,进一步提高体育场馆的使用效率,更好地发挥其为学校和社会服务的功能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,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二条:学校的体育馆、体育场、及其附设的设施、房屋,适应本条例。

    第三条:学校体育场馆是国家的财产,是我校的固定资产,是我校办学和服务于社会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。其功能是为我校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其它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,为全民健身、体育休闲、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所。

    第四条:基础科是我校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,行使对我校体育场馆的日常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权力,具体工作由基础科下属的场馆管理人员负责。

    第五条:各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,都有保证场馆安全、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。

第二章:场馆日常管理

    第六条:场馆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安全防火、环境卫生、岗位职责、设备器材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,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,确保场馆的安全,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,大力提倡节水、节电,树立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宗旨,为师生和宾客提供安全服务。

    第七条:每学期,各场馆要按照基础科提供的课程表及体育活动计划,及时准备器材,合理安排场地,按时开闭场馆,确保教学、训练、比赛活动的正常进行。

    第八条:学校任何单位、个人在使用场馆时,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、漏水、设备损坏、能源浪费等现象,应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并督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。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,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,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,或请有关部门协助解决。

    第九条:未经基础科安排的课程及健身、参观等事项,场馆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安排场地或拒绝接待。

    第十条:凡利用场馆进行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、集会、健身或从事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,对于故意违反管理规定者,场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,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。

第三章:场馆经营管理

    第十一条:我校体育场馆在保证正常的教学、训练等活动外,业余时间实行社会化、市场化管理,面向社会开放,响应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,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的场所,为社会服务,收取一定管理费用。

    第十二条:基础科在完善场馆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的同时,逐步建立俱乐部、会员、票务结算等一系列管理系统,使市场化管理体制规范化、科学化。

    第十三条:基础科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的租用情况,防止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,确保体育场馆经营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。

    第十四条:未经学校、基础科安排的各类占用体育场馆的活动,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。学校、协作单位、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,经学校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。

     第十五条:在不影响正常体育教学、科研、集训以及学校安排的其它大型文体活动的前提下适当对外出租场地。对外出租体育馆、田径场、足球场收费标准为:每场200元;室外篮球场、排球场、羽毛球的收费标准为每场100元。出租场地收入主要用于场地维护经费及加班人员劳务费。场地出租费用由学校财务科统一收取,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。

    第十六条:任何部门、单位和个人,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占用、出租体育场馆,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。

第四章: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职责

    第十七条:场馆管理人员是在基础科领导下,负责体育场馆和其它教学设备的全面管理,其工作任务是为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竞赛以及对外开放等工作需要,提供场地、器材、设备等方面的服务,其职责是认真落实基础科下达的指示和要求,努力为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训练、竞赛、群体活动热诚服务。

     第十八条:场馆管理人员应全面负责体育场馆的安全、消防、卫生、秩序、器材借用、器材归还和简单维修等事项。在教学、训练期间,清理无关人员离场;课外体育活动期间,清理校外人员离场。

     第十九条:场馆管理员要树立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思想,团结协作,顾全大局;按时上下班,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,下班后及时关灯、拉闸,做好防火、防盗工作;按时发放与收回出借器材,器材归类摆放整齐,长期不用的器材要及时收回保管好;根据需要画好场地线;搞好场馆的清洁卫生,雨天及时清扫积水;经常检查场地、器材、设备,如有设备损坏,自己能维修的自己维修,维修不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通知维修部门。

    第二十条:体育场馆是为教学、训练、竞赛、科研及其它集体活动提供物质保障的,管理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,保持场馆的整洁有序,言语和气,热情周到,文明服务,礼貌待人。

     第二十一条:所购买的一切体育设备、器材、服装、用具等必须办理入库手续,在点清数量、检查质量合格后才可填写入库单;领取物品要填写出库单。借用和租用设备、器材等物品要保管好借据,归还时应认真检查物品的数量和质量,凡发现其数量不全或物品损坏时,应要求借用或租用者予以赔偿。

第五章:体育场馆安全、消防和卫生管理规定

    第二十二条:体育馆内和塑胶场地内严禁吸烟、严禁使用明火;场馆工作人员必须学会使用消防器材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:消防装置、设备和体育馆的门窗应定期检查,已经损坏和有故障的要及时修理或更换。体育场馆的配电、声控和库房等应指派专人负责,各场馆的门和房间钥匙也要由专人保管。场馆内器材设备使用时要符合操作规范,不得随意使用和搬动,损坏者要照价赔偿;

     第二十四条:为防止火灾发生,严禁下列行为:占用疏散通道;在教学、训练期间将安全出入口上锁;遮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标志;违章用火用电;储存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:进入体育馆内人员禁止穿硬底鞋,馆内器材的搬动要做好防护工作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:节假日和夜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,尽职尽责,遇有火灾、被盗等特殊情况时,除积极采取措施外,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报告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: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负责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,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,实施对场馆卫生的打扫、布置、监督和检查的权力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:体育场馆内禁止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,禁止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,禁止在墙面、椅面和桌面上随便刻画、涂写。

     第二十九条:场馆内卫生每日都要清扫。逢大型活动时,听从有关负责人的调动,场馆内、主席台、要彻底清扫、擦洗,保证无灰尘、无污迹。

    第三十条:爱护体育场围栏,严禁任何车辆进入运动场地。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,视情节严重情况,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处理。

第六章:体育场馆使用规定

     第三十一条:各部门、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场馆的过程中,必须自觉遵守体育场馆管理条例规定。

     第三十二条:校内各部门使用场馆提前一天与基础科联系,校外单位、部门使用场馆提前三天与基础科联系,凭使用单到财务办理交费手续,凭交费单到所用场馆办理使用手续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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